●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5、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三)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1至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四)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五)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六)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内容如下: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七)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底前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八)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九)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十)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2年起,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二)自2003年起,对新办的(2000年7月1日后)软件生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一)在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以下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
2、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3、能源、交通建设的项目
(二)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三)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的,其中属于生产性业务收入的占5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除外)。
(五)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2、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鼓励内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其所属产业属2002年发布施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2000年发布施行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企业。
(六)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减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七)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不足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
(八)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足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
(九)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地方所得税不在退税之列)。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十)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投资项目,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十一)外国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使境内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符合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所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 其他优惠
(一)对设在我区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在2004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内资企业。
(二)对新办的服务性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国家规定的时限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即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三)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
(四)以实施生态环境保护、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可申请从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五)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坡耕地退耕还林,认真落实对计划内退耕地实行粮食补助、现金补助、种苗费补助、减免退耕地农业税和粮食定购任务的政策。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作价出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租)、抵押。
(六)对在花溪范围内投资规模大,产品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较强带动性的生产、经营型企业,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外知名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财政扶持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税收优惠。对前景好、后劲大、产业链长、带动性强的发展产业项目,可以采取灵活优惠的政策,通过多种方式尽量降低投资商的投资成本。
(七) 除中央、省、市对我区支持的专项资金和贴息资金外,区财政安排一定数额的技改资金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并可滚动使用。同时,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贴息资金,对在花溪区范围内征地建设,投资规模大,产品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较强带动性的生产、经营型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给予一定额度的财政扶持和贷款贴息。
(八)区政府为进驻花溪食品医药工业园区的企业(进行GMP改造)及绿色食品加工企业无偿提供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为40年,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时,区政府投资确保建设用地的水、电、路、通讯、电视等公共设施到位。
(九)基础设施建设不仅是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基础工程,也是发展经济的带动工程,按照产业发展主导、基础设施配套的导向,视招商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政府将进行基础设施的局部配套。
(十)花溪区乡镇、区属有关部门,按国家和省、市规定收取的各项规费,一律按最低下限收取。
●奖励政策:
(1)招商引资奖励对象为项目第一引资人。项目第一引资人是指将项目最先引荐到花溪区,并向区招商引资部门进行登记受理、由投资商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认可的引荐人或单位。
(2)以独资、合资、合作、补偿贸易等形式引进资金在我区兴办生产性企业的,项目建成后,按形成固定资产(不动产)原值总金额的0.3%给予奖励;兴办非生产性企业的(商业贸易项目除外),按形成固定资产(不动产)原值总金额的0.3%给予奖励;引进商业贸易项目的,按该企业当年(按照一个年度计算)上缴我区实得地方财政收入的5%给予奖励。
注:免税商品是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以外的商品。
四、服务承诺
● 花溪区招商引资局、花溪区招商引资服务中心
—实行“一站式”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负责协调处理改善投资环境和便民服务的日常工作,收集投资环境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外来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反映的问题与困难;跟踪督办因责任单位处理不力、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影响投资环境的事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改善投资环境,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全区招商引资、改善投资环境和便民服务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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