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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扶持政策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2006-03-07
 

一、财政扶持政策

1.对进入白云经济开发区的外来投资企业,年综合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本级留成部分以财政扶持的形式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用于扶持企业滚动发展。

2.铝加工、电子信息、医药食品、新材料产业和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其所缴纳的所得税区本级留成部分按前三年全额、后两年减半的形式扶持企业发展。

3.外来投资企业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从事中试产品研发和生产的,其中试产品销售产生的税收区所得部分前五年以财政扶持形式全部返还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4.加大对外来投资企业科技投入的扶持力度,白云经济开发区通过贷款贴息、科技三项资金、技改资金等形式扶持企业发展,重点扶持国家鼓励类产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项目开发的成果转化等。

5.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白云经济开发区设立各类研究开发机构。

6.凡在规划的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经营性标准厂房的,建成后由区财政按50/m2补助投资商。

二、规费收取及优惠

1.凡进入白云经济开发区的外来投资企业,免收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凡进入白云经济开发区的外来投资企业,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3.凡进入白云经济开发区的外来投资企业,在开办和建设期间所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规费由区一站式服务办公室负责收取.

三、行政服务

1.项目涉及办理的省、市、区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由白云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一站式服务办公室人员为投资者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2.进入白云经济开发区的外来投资企业,均可凭产权证明、购房合同、投资证明等相关资料办理户籍入户手续;投资者直接供养的直系亲属和企业技术及管理骨干,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办理户籍入户。

3.外来投资者和引进企业务工人员的子女可凭暂住证在我区办理入学,并享受与本区常住居民子女同样的待遇。

四、奖励政策

1.对来白云经济开发区创业的科技人员,可视其贡献程度和影响,给予1—10万元的奖励,区人事和科技部门优先向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推荐授予相应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

2.安置当地劳动力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一年以上的企业(企业至少安置50名以上),由地方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10万元。

五、其他政策

1.开发区根据企业投资规模、投资密度、科技含量等,在工业用地价格上给予不同优惠、给予减免土地出让金。

2.对投资规模达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以及世界500强和全国1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和国家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白云经济开发区还可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本着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例会决定,在奖励返还、土地出让,以及财政直接扶持上给予更为特殊优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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