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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扶持政策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2006-03-07
 

(一)投资服务方面

1、本着“热情接待、周到服务、简化手续、方便快捷”的原则对外来投资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

2、外来投资企业办理开业登记时,由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大类或中类放宽经营范围予以登记。

3、投资30万元以上,从事第三产业的外来投资企业可免费试营业3个月,试营业期满,由有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关证照手续。

4、对外来投资者及其亲属在办理出入境、居住、居留和子女入学等手续方面提供方便。外来投资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可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5、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乌当区外来投资企业法律服务中心免费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6、区属各单位、各部门和个人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随意进入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

7、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洽谈及在建期间由区一名副县级以上领导负责联系、协调各种关系,直至项目落实并建成投产。

 

(二)行政收费方面

1、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及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收取;市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落户我区,其注册资本经担保可在一定期限内分步到位的,组建公司时行政部门免收有关费用。

2、外来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和3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企业在办理工商证照时,只收取工本费和减半收取登记费。

3、外来投资企业办理用电手续,免收装机容量8千瓦以下(含8千瓦)的用电设施和申办电锅炉的贴费。

4、经省、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在建期间免收水、气增容费和供电补贴费。

5、在本区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验资或资产评估的,有关费用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三)土地使用方面

1、经省、市面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落户我区,在办理用地手续时,按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2、外来投资者投资从事水、电、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享有周边土地的优先开发权。

 

(四)税收优惠方面

1、凡我区境内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投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的企业,一律比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执行,即:按15%企业所得税率征收所得税,并自投产之处起,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企业所得税,并自投产之年起,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企业所得税免2年的优惠。

2、经省、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减半征收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有关交易税费。

3、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拥有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地面附着物,区人民政府根据建设规划需要使用时,其转让产生的有关税费按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4、凡符合国家有关减免税条件或符合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中药科技产业的意见》(市发[2000]17号)、《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市发[2000]18)文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外来投资企业,无论企业申请与否,我区税务机关均主动为其办理税收减免的有关手续。

 

(五)政府扶持方面

对守信用、管理好、产品的市场、有效益的企业,由区政府协调金融部门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

 

(六)户籍政策方面

1、在我区设立省级以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含企业集团、公司、商社及相应办事机构),可按规定程序申办我区常住户口。

2、凡符合《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公安厅关于调整部分户口政策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0]18号)规定准许入户的人员,公安户籍部门及时按规定给予办理。

3、凡在我区境内兴办企业的外来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申请落户为当地非农业户口的,一律免收城市人口增容费。

4、大中专毕业生自愿到我区企业工作的,经企业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其人事关系进入区人才交流中心,可申请落户为我区非农业户口,免交城市人口增容费。

5、凡在我区各乡(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愿意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6、被征地农户符合农转非条件的,一律办理非农业户口,免交城市人口增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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