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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2006-03-07
 

第一章  总论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加强和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和吸引区内外各类经济实体、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单位和个人,参与南明区开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南明区的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南明区境内的资源、产业、市场,除国家和南明区有特殊珍宝的,一律向全国开放,凡投资者均可以有形和无形资产参与南明区的开发,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多要素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第三条 严格控制土地征用中的收费项目。外来投资者在征地中,除国家规定应征收的费用外,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严格控制征地的收费标准,外来投资者征用土地,各项费用均按规定标准执行,征地管理费在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内进行优惠征收;

 

第五条 凡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给予优先办理。

 

第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西部大开发的政策,对可利用土地资源以特事特办的方式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二 、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按照谁引进、谁受益的原则,对引进的外来投资者实行税收征管。

 

第八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除外);

 

第九条 对新办交通、电力、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对新办的服务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聘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限期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户口政策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在我区进行生产性投资50万元以上(非生产性投资80万元以上)或三年累计上缴税款15万元以上的;连续五年每年上缴税款2.5万元以上的;一年内上缴税款6万元以上的;已被确定为我区高新技术企业,三年累计上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若业主属区外城镇或农业户口,可申请业主及其直系亲属共三人迁入我区城镇户口;

 

第十三条 外商、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我区进行合法投资,经营期一年以上,投资5万至10万美元,其在大陆的亲属在南明区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可解决南明区城镇户口一至三人;经营期一年以上,投资10万美元以上,其在大陆的亲属在南明区有固定合法住所的,可解决南明区城镇户口一至六人;

 

第十四条 实行户口随住房走的政策,凡是我区购买60平方米(或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商品住房,有合法、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将房主及其直系亲属共三代人的户口迁入商品房所在地;

 

第十五条 投资企业职工子女,需在中小学就学的,到所在地教育部门办理就学手续,按当地居民同等对待;

 

 

 

四、奖励政策

 

第十六条 在我区经营年满二年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可参加我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经营管理者的评选;

 

第十七条 区政府专门设立招商专项奖励资金,对第一引资人(指首位将投资对象介绍到我区进行投资且是非职务引资的个人或单位、部门,并向区招商引资进行登记备案)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项目受益的同级财政支付,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管理。由南明区出具引进实际到位资金(包括设备和技术)金额的认定意见,由南明区招商引资局开出资金拔付单,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区财政局负责兑现。各乡、街道办事处可比照执行。

 

第十八条 对引进贵阳市以外的资金(设备和技术)投资于我区基础设施、生产性和社会事业领域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实际到位金额的千分之五;若引进的项目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以500强企业冠名为准)的,追加10000元的奖励。

 

第三章 投资保障

 

第十九条 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本着优先从快,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专事专办,随到随办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的便捷服务。

  招商项目一经确定,凡我区权属范围内的审查立项、注册登记以及其他相关手续的办理,在文件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可由我区招商部门和有关部门代办或协助办理。

  工商、土地、城建、公安、税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受理文件资料齐全的申办事项,保证随到随办。

 

第二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借各种名义向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必须出示国务院或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缴,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所有执法部门无正当理由和法定手续,不得随意到投资企业进行检查,不得借执法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或秩序。如确需进行执法检查,须经上一级执法部门批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物价部门定期进行检查,严厉查处针对投资企业的违法违纪问题。非法干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情节严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南明区行政区域内推动科技事业发展而实施科技项目以及开展相关的技术服务活动的单位法人,均可向南明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科技三项费用资助。

 

第二十四条 南明区科技三项费用实行无偿使用的科技计划项目类别有:

 

(一)社会公益性科技项目;

 

(二)软科学研究项目;

 

(三)农业科技开发与推广项目;

 

(四)基础研究项目;

 

(五)能提高辖区支柱产业科技水平的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或相关技术引进项目;

 

(六)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长远意义而暂不能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研究项目;

 

(七)对区域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引进、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第二十五条 南明区科技三项费用实行部分无偿或有偿使用的科技计划项目类别有:

 

(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项目;

 

(二)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项目;

 

(三)工业科技攻关、中间试验项目;

 

(四)新产品试制项目;

 

(五)专利技术实施项目;

 

(六)其他渴望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技术开发项目。

 

第二十六条 南明区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相应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

 

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所在当地政府应当积极扶持,提供便利,加强指导。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渠道,引导中小企业吸纳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

 

第二十七条 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第二十八条 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

 

第二十九条 根据实际情况,为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政策,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要,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实现技术进步。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按国家和本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优惠政策相抵触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由南明区招商引资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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