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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扶持政策(摘录)
信息来源:  更新时间:200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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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条款摘自于《中共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 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试行)》(筑小党发[2004]2号)
  第一条  工业园区政策
  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对正常经营期在十年以上,投资密度高于80万元人民币/亩,经管委会审核,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400亩以内的,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产后一年内上缴税金区实际所得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比照企业所缴土地款的50%给予奖励,在5年内分期兑现;使用土地200亩以内,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产后一年内上缴税金区实际所得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比照企业所缴土地款的80%给予奖励,在5年内分期兑现;对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或者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项目使用土地面积与缴纳税金的比例,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优惠政策。
  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租用建设用地的,可采用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的方式,长期租赁不超过20年,租金标准按照最低地价折算。在租赁期限内,承租单位可随时申请交纳出让金,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对园区以外工业项目投资密度高于80万元人民币/亩的,经区管委会批准,可比照享受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其它生产经营性项目视项目情况给予适当优惠。
  第二条  外资项目政策
  对进入开发区的外资企业(外资比例占25%以上),经管委会审核批准,自获利年度起的前两年,对其所缴纳的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财政扶持;随后三年对其所缴纳的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财政扶持。
  外资项目实际核定到位资金100-300万美元的,资金核定到位当年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项目实际核定到位资金301-500万美元的,资金核定到位当年一次性给予企业8万元人民币的奖励;项目实际核定到位资金500万美元以上的,资金核定到位当年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第三条  重点扶持政策
  对市场类投资建设项目,经管委会审核批准,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对其所缴纳的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财政扶持。市场内的独立核算企业,经管委会审核批准,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对其所缴纳的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财政扶持,自营业之日起两年内,对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财政扶持。
  进入区内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收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和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进入企业就业。招收区内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招收区内农民占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的,经区劳动部门审核,管委会批准,两年内对其所缴纳的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财政扶持;招收区内农民占企业职工总数80%以上的,经区劳动部门审核,管委会审核批准,两年内对其所缴纳的所得税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财政扶持。
  非国有出口企业按国家和省、市的优惠政策执行外,区给予一定期限和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扶持。
  第四条  税收奖励政策
  对每年纳税金额前二十强企业,年终按照《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奖励试行办法》执行;对有特殊贡献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重奖。
  第五条  盘活国企鼓励政策
  鼓励境外资本、个人资本、社会法人资本利用国有企业闲置厂房、土地、设备,进行租赁、合资、合作、重组,以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节约投资和生产成本,提高土地使用率。对整体收购或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项目,给予政策和一定的技改资金及贷款贴息扶持。对国内资金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密度超过5000元人民币/平方米厂房、年税收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和国外资金投资100万美元、投资密度超过480美元/平方米厂房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区级所得税收部分的50%以内给予厂房租金20-30%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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