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全市农村独生子女的父母和双女结扎夫妇达到法定年龄后有一定的基本生活费,解除其后顾之忧,促进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决定》(省发[2000]16号)、《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市发[2000]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独女户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农业人口,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女孩,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且落实了有效节育措施的夫妇;农村独子户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农业人口,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男孩,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且落实了有效节育措施的夫妇;双女结扎户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农业人口,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女孩后,夫妻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夫妇。
第三条 市计划生育局作为投保人,以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结扎夫妇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结扎户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办理承保手续。
第二章 投保资金的筹集和缴费办法
第四条 市计划生育局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计划生育夫妇分别作为投保对象,采用一次性缴纳保险金的形式办理。
第五条 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及各级财政承担比例如下(云岩、南明、小河、高新区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经费由区乡两级承担):
(一)对独女户家庭一次性投保1500元(其中男方、女方各投保750元),保险费由市、区(市、县)、乡三级财政分别承担500元。
(二)对独子户家庭一次性投保 1200元(其中男方、女方各投保600元),保险费由市、区(市、县)、乡三级财政分别承担400元。
(三)对双女结扎户一次性投保 900元(其中男方、女方各投保450元),保险费由市、区(市、县)、乡三级财政分别承担300元。
第六条 市、区(市、县)、乡镇三级财政的投保资金统一集中到市计划生育局,由市计划生育局统一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七条 市计划生育局逐年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户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
市计划生育局缴纳的保险金在扣除保险公司按商定提取的管理费后,按照每年不低于 2.5%的保证利率进行累积(经市计划生育局与保险公司双方协商确定,管理费提取的标准为所缴保费的1%,保险公司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八条 计划生育夫妇参加养老保险后,按保险公司同计划生育部门选定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保险条款,由保险人承担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并按条款规定的给付及退保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被保险人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男年满 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每年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保险人自养老金领取日起按年向被保人给付养老金。被保险人自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不满十年身故,其受益人可继续领取未满十年部分的养老金。,直至开始领取养老金之日起满十年的年生效对应日为止。
第四章 被保险人个人帐户事宜
第九条 保险单证的管理:
(一)保险单的管理 。 市计划生育局办理投保后,由保险公司签发统一保险单交由市计划生育局保管,并向每位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放一份《保险证书》。
(二)养老金的管理。市计划生育局办理投保后,由保险公司为每位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正本交市计划生育局保管。被保险人达到领取年龄,由保险公司计算个人账户累计保险金并换发《养老金领取证》。
第十条 保险公司将为市计划生育局办理该项保险建立保险专户,并在该专户下为每一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
第五章 养老金的领取: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金的领取(采用趸交年领方式):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领取年龄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提交下列证明到保险公司委托的发放部门办理《养老金领取证》并领取第一年养老金:
( 1)保险证书;
( 2)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 3)乡级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养老金领取证明;
( 4)如为委托代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二)以后各年的养老金由被保险人凭《养老金领取证》及本人身份证到保险公司委托的发放部门领取。
(三)当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证》遗失或意外损坏时,持证人应及时向乡(镇)计划生育部门递交书面报告,由乡(镇)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区(市、县)计划生育局,区(市、县)计划生育局出具证明到保险公司办理补证手续。
第六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 凡符合条件申请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计划生育户,应填写《投保养老保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与投保人签订《养老保险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填写投保清单。
第十三条 已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已婚育龄夫妇,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户口在市区迁移的,可将保险关系随户口迁移。
第十五条 双方离婚后,未再婚或再婚后子女数未发生变化的,养老金不作变动。
第十六条 保险人夫妇一方在养老金领取前身故的,保险公司将计划生育户个人账户累计余额按保险退保规定一次性发给其法定受益人。保险人夫妇的另一方为法定受益人,如另一方也身故,其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为法定受益人,该家庭如无未满18周岁的法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将计划生育户个人账户累计余额按保险退保规定返还市计划生育局,由市计划生育局退还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单亲家庭在投保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对象,按夫妇一方投保。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其保险待遇自动丧失,《保险书》同时作废。保险公司凭投保人的证明作退保处理。保险公司将该计划生育户个人账户累积余额按保险退保规定退还市计划生育局,由市计划生育局退还市财政局。
(一)计划外生育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收养子女的;
(三)再婚后生育或子女数发生变化的;
(四)其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第八章 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成立由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市领导为组长的贵阳市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计划生育局、财政局、审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阳特派员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参加。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本实施办法的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计划生育局局长兼任。
第二十条 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承保。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各级机构做好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业务的承保工作,并指定专人兼职协助办理该项保险业务,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承保工作中,如遇特殊情况应立即上报领导小组解决。
第二十一条 乡(镇)计划生育部门管理职责:
(一)对《申请表》进行审查。与经审查合格的被保险人签订《合同书》,并及时按程序上报有关资料;
(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将保险单(复印件)、被保险人清单、《申请表》和《合同书》分类建档;
(三)对投保后已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对象,审查其投保期间的计划生育情况,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养老金领取证》;
(四)负责提供办理养老金保险业务有关证明及资料;
(五)每年10月30日前将乡(镇)应匹配资金交到区(市、县)计划生育局;
(六)建立《养老保险汇总表》和《当年办理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统计表》(指计划生育考核年度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统计数据),于10月10日前报送乡(镇)财政及区(市、县)计划生育局。
第二十二条 区(市、县)级管理职责:
(一)对所属乡(镇)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区(市、县)计划生育局对乡(镇)上报的《养老保险汇总表》和《当年办理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统计表》进行审核汇总。并依据汇总数据制定次年投保计划,于10月底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及市计划生育局。
(三)县级计划生育部门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县、乡两级匹配资金上划到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专户。
第二十三条 市级计划生育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计划生育养老保险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督促、检查各级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实施及资金到位情况。
(二)每年12月15日以前将上年应保对象保险金拨入保险公司。
(三)对各区(市、县)上报的投保计划审核汇总,于11月30日前将投保资金预算情况报送市财政局。
(四)每年将全市办理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情况书面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督促各级财政确保保险金按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匹配资金划拨到市计划生育局。
第二十五条 市审计局负责定期对保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市、区(市、县)、乡(镇)三级财政每年应将所需投保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保证经费投入及时到位。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管理职责:
(一)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认真履行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合法合规经营,维护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开展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养老保险的宣传工作,并负责对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三)建立全市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养老保险中心数据库,向被保险人发放《保险证书》,并及时向同级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办理养老保险的情况。
(四)加强对养老保险费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和增值,确保按期支付养老金,并在每年6月底以前提供上一会计年度专户资金增值情况。每年12月底以前,保险公司必须分区(市、县)、乡(镇)提交次年给付的户数及金额,报市计划生育局审核无误后,将资金预付到保险公司委托的发放部门,保证及时给付。
(五)与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方便群众办理保险的制度。
(六)应按公平、快速、准确、合理的原则办理各项业务。
(七)每年将办理和给付计划生育养老保险金的各项工作书面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将对在计划生育养老保险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违反相关规定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贪污、挪用、截留投保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不能按时兑现养老保险金的,每天按拖欠养老金1%计算滞纳金支付给贵阳市计生局。
第三十一条 如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提交贵阳市促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