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林城贵阳 政务服务 公众服务 企业服务 旅游服务 三农服务 政民互动 地图服务
您的位置: >>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法规公文>>市府文件>>筑府发

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筑府发〔200849

——————————

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市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和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贵阳市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2008年,我市将对落后生产能力和“五小企业”坚决实行淘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区(市、县)政府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贵阳市关停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责任书》要求,对列入2008年关停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责任书的16户企业、3户“小造纸”企业、3户黄磷企业及3户水泥企业,在2008331日前淘汰,并将淘汰情况于410日前报市经贸委。

二、请各区(市、县)政府对列入2005年、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应淘汰而尚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在2008331日前淘汰,并将淘汰情况于410日前报市经贸委。

三、请各区(市、县)政府对属地内违规新建的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能力,在2008331日前淘汰,并将淘汰情况于410日前报市经贸委。

四、对“五小企业”及其他落后生产能力设备,请各区(市、县)政府按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在2008531日前淘汰,并将淘汰情况于610日前报市经贸委。

五、各区(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期对属地内的落后生产能力进行淘汰。上述规定淘汰时限到期后,市有关部门要对淘汰企业停止供电,并吊销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到各区(市、县)进行检查,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上述工作的区(市、县)予以通报,并扣减目标考核分,暂停审批新建项目。

附件:贵阳市2008年应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企业名单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节能减排△ 淘汰 企业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318印发

 

来源: 贵阳市政府办公厅
更新时间:2008-03-21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Copyright 1999-2007 Guiyang China All Rights Reserved

贵阳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贵阳市信息中心

中国•贵阳政府门户网站